3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
《意见》锚定两个时间节点目标要求: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区域差异,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一是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基于生态环境区域特征,把该保护的区域科学地划出来,守牢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把发展同保护矛盾突出的区域识别出来,守住环境质量底线,提高保护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二是要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守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底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三是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管控。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因地制宜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的精细化管控,防止“一刀切”。
四是要坚持明确责任、协调联动。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43部地方性法规均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作出规定。
截至2021年底,全国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全面完成并发布实施,初步形成了一套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提出新时期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强调,要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